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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办函〔2003〕165号
  • 【发布日期】2003-09-30
  • 【生效日期】2003-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办函〔2003〕165号)




广州保监办:

你办《关于执行新修订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报告》(保监粤发[2003]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应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业的规范经营、健康发展。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其负责人管理水平的高低对行业形象影响很大,因此营业部负责人应纳入管理范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可不作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二、对未达到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修订后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增加了适当放宽从业经历和学历的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拟任人选放宽相应的从业经历和学历限制。

三、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最大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之本,因此对管理者的品行要求应比其他行业更严格。《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之初,就未规定有经济犯罪行为和欺诈、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人员,在执行处罚满一定期限后可以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此次修订对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过失犯罪和有欺诈、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处罚执行满五年也不得出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副经理(不包括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不再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因此,对副经理的变更可以不再要求换领许可证。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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