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苏州市
- 【发布文号】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发布日期】2004-06-22
- 【生效日期】2004-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22日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依法审查确认集贸市场内经营者的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二、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