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3〕81号
- 【发布日期】2003-12-04
- 【生效日期】2003-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3〕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的意见》(哈国安〔2003〕89号)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组织实施的意见
哈国安〔2003〕89号
?市政府: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1996〕22号)要求,自1996年以来,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我局负责组织实施。日前,上级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涉外安全保卫工作职能进行了调整。现就我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派出单位要把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好。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采取集中培训或单独教育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法律知识和防范常识的教育培训,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三、国家安全机关加强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传授境外安全防范方法,督促派出单位把行前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对大型、重要出国(境)团组,主动登门协助派出单位做好行前教育工作。各派出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局出发,自觉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其开展工作。
?四、市外事侨务部门和各派出单位要同市国家安全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将因公出国(境)人员(含持因私护照的人员)的有关信息情况抄送国家安全机关。一旦发生出国(境)人员叛逃、被策反、滞留不归及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突发事件,派出单位要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将有选择地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回访,了解掌握有关情况。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执行。
?
哈尔滨市国家安全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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