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蚕丝、坯绸2003年度配额安排和使用情况,2004年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及蚕丝边境贸易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4年厂丝、坯绸配额分配按照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申请的额度进行分配,但不突破2003年的数量。
二、其他丝配额以2003年配额量为基础,结合2003年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配额使用率及出口价格水平做适当调整,对2003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好,出口价格高的省、自治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给予鼓励。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和已核定的蚕丝类边贸企业出口经营能力,合理安排出口配额,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4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度蚕丝、坯绸出口配额安排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