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水利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03
- 【生效日期】2004-03-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水利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水利部关于做好2002―2003年度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做好2002―2003年度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实际和年度工作安排,今年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将评选表彰2002-2003年度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并对前三届(1997年度、1998-1999年度、2000-2001年度)已获得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和复审工作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中央文明委的要求,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已制定印发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对新申报文明单位的资格(见第四章第十二条)、申报的标准(见第二章第七条)、申报评选程序(见第四章第十三条),对历届文明单位组织复审的程序(见第五章第十六条)、复审的标准(见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五章第十八条)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各单位申报文明单位的名额
2002-2003年度水利部拟评选表彰30个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以下简称各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则上每个单位只推荐(申报)一个单位参加评选。
三、几点要求
1、部直属各单位、各厅局要加强对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和复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安排并向所属单位下发开展文明单位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同时将《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也转发到基层单位。要按照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对新申报的单位做好审核、选优和推荐工作,基层单位要优先推荐,并对前三届文明单位做好复审工作。
2、2004年5月31日前,部直属各单位、各厅局应完成所属单位申报、审核、选优和推荐工作,并将向水利部推荐的文明单位的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3000字的事迹材料(文字稿和电子版)报部文明办。
3、2004年8月31日前,部直属各单位、各厅局应对所属单位完成前三届文明单位的复审工作,提出复审结果的意见,并将复审报告(文字稿和电子版)报部文明办。属于部直属单位的文明单位应在3月31日前将申请参加复审的报告(文字稿和电子版)报部文明办,由部文明办直接组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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