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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16号
  • 【发布日期】2004-03-11
  • 【生效日期】2004-03-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4]1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届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利于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审核、备案、发布等制度和程序,不得签发未按要求审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时,认真督促本单位及所辖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部门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然后由单位负责人签署,以统一格式的送审函(送审函格式见附件)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法制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或送审材料不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未经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的,不得对外发布。

三、各单位组织起草的以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后报本级政府,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各级政府应当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落实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制度。凡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范性文件,或出具受理回执、审查意见时,应当加盖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XX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专用章”),统一使用 “X X法审[X X X X] X X号”文号(如“穗府法审[2004]1号”)。

五、各单位收到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正式审查意见后,应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主动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认真听取单位意见,必要时,可做出新的审查意见;如双方仍难以协商一致,有关单位可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提请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协调解决。

六、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区、县级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七、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重视法制机构建设,充实力量,为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各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八、为确保《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贯彻实施,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问题较严重的,将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附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函格式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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