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0号
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反倾销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月31日正式收到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四家申请企业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量之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分别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31.6%和33.9%。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两家支持申请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支持该申请的声明及其产量,四家申请企业和两家支持企业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产量总和在2002年和2003年度分别占中国大陆总产量的42.6%和50.5%。同时,商务部向已知的其他中国大陆未漂白牛皮箱纸板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征求其对该申请的意见。截止到答卷收回日期,有两家企业表示支持该申请,没有企业表示反对该申请。综上审查结果,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3月3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泰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未漂白牛皮箱纸板
被调查产品名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英文为Unbleached Kraft Liner/Linerboard)
产品种类:纸及纸板
产品描述:未漂白牛皮箱纸板是指全部或主要用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抄造,或者表层以未经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其他层以其他浆种(如废纸浆)抄造、未经涂布的、主要用于制造瓦楞纸板或纸箱的纸板。
产品规格:每平方米重量115-360克
物理指标或特性:紧度(单位体积的重量)不小于0.68(g/cm3),耐破指数不小于2.60(kpa?m2/g),(横向)环压指数不小于7.5(N/m?m2/g),(横向)耐折度不小于60(次)。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重型或者精细、贵重和冷藏物品包装用的瓦楞纸板、瓦楞纸箱。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版)中列为48043100、48044100、48045100、48052400、48052500。
以下产品不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内:(一)每平方米小于115克或者大于360克的未漂白牛皮箱纸板;(二)普通箱纸板,即全部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箱纸板;(三)全部或主要用漂白的硫酸盐木浆制得的纸或者纸板,或者用染色纸或漂白的非再生浆制的纸做表层,其他层以采用回收(废碎)的纸或者纸板制得的浆制成的纸板。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应诉登记”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4年3月3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5年3月3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5年9月30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