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4]121号
- 【发布日期】2004-06-24
- 【生效日期】2004-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4]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省发改委 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
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公通字[2004]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认真开展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彻底解决我省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长期以来存在的“欠账”问题,使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镇抵御火灾侵害的整体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重点 ,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公通字[2004]34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公发[2004]4号)要求,我省海东地区民和县、乐都县、化隆县、循化县,海北州海晏县、祁连县、门源县、刚察县,海西州乌兰县、大柴旦行委、都兰县,海南州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河南县、泽库县,玉树州玉树县,果洛州玛多县、甘德县、久治县、达日县、班玛县等26个县(行委)总体规划已通过省政府审批的城镇,应对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形成消防专章。总体规划未经省政府审批的西宁市湟中县、湟源县、大通县,海西州天峻县、茫崖行委、冷湖行委,玉树州治多县、称多县、杂多县、曲玛莱县、囊谦县等11个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镇的多巴镇、倒淌河镇、坎布拉等建制镇,应在2004年底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专项规划纳人城镇总体规划,同时上报审批。在城镇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中,必须将消防规划纳入其中。凡未按要求编制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未达到深度要求的,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批。消防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西宁国家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生物园区等城镇建设中涉及开发和旧城区改造的,要同步制定、修订消防规划。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城镇消防规划要求,各州地市辖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状况是:西宁市应建市政消火栓2280个,现有1031个,欠账率达54.8%;海东地区应建市政消火栓663个,现有137个,欠账率达79.3%;海北州应建市政消火栓530个,现有176个,欠账率66.8%;海西州应建市政消火栓933个,现有648个,欠账率达30.5%;海南州应建市政消火栓255个,现有78个,欠账率达69.4%;黄南州应建市政消火栓144个,现有42个,欠账率达70.8%;玉树州应建市政消火栓63个,现有17个,欠账率达73.0%;果洛州应建市政消火栓258个,现有32个,欠账率达87.6%o根据以上现状,对有市政供水管网的区域,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设置消火栓。重点对消火栓设置数量严重不足、
达不到规划设置数量的城镇,消火栓建设应制定目标,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达标,各地在2004年底新增消火栓数量达到缺额数的90%,2005年2月底消火栓设置数量彻底达标。市政供水管网流量、压力不足的,要采取措施保证正常使用。缺水地区和年内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要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城镇建设应严格遵守消防规划,凡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必须拆除。
(三)加强消防站和消防队伍建设。全省公安现役编制消防队站21个(不含特勤队站)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标[1998]207号《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标准型、小型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应配置消防车78辆,现实有70辆,有13辆已达到报废年限,且标准型普通消防站配置的大部分为水罐消防车,未达到国家标准关于车型种类的要求,尚缺泡沫消防车14辆、干粉消防车10辆、水罐消防车2辆。驻有公安现役消防队伍的城镇要将增备车辆纳入此次达标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改善消防车辆装备条件,提高其灭火救援能力;按照公安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重点城市消防特勤队伍装备建设提高城市消防站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能力的通知》、《关于抓紧落实重点城市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年内西宁市要完成组建消防特勤大队,格尔木市组建消防特勤中队;其它有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县级市)要创造条件积极组建消防特勤班(组);未建立公安现役消防队的县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专兼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化隆、祁连、刚察、乌兰、天峻、冷湖、大柴旦行委、兴海、同德、河南、治多、称多、杂多、曲玛莱、囊谦、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等19个无公安现役消防队且无任何消防组织队伍的县镇,应当在年内组建由政府统一调度指挥的义务消防队或专兼职志愿者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加强消防装备车辆装备及站房、训练场地的建设,兼职消防队要因地制宜配备消防装备,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达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的达标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省达标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
各州(地、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达标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推动达标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此次达标工作按照组织部署、工作落实和达标验收3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5日至 7月9日)
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成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方案与各地达标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名单一并于2004年6月30日前上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落实阶段。(7月10日至12月底)
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切实摸清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据实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7月10日前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和工作保障措施,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重点解决本地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保证消防队站建设用地、消防业务经费、装备购置经费及维护经费。各地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具体办法,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其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
(三)达标验收阶段。(2005年1月1日至2月底)
各地要对本辖区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2005年2月初,省公安厅、发改委和建设厅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新编消防规划和新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验收。各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以及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加强工作的措施要写出专题报告,并据实填写《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调查达标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05年2月25日前上报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消防规划发展目标。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提出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开展好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把城镇规划审批关,凡在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者内容不合理的,一律不予审批。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保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城镇新建、扩建地区和开发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已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城镇,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实现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
(二)抓住重点,解决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各地要从灭火救援实战需要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千方百计解决“欠帐问题”,使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省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三)防止再欠“新账”,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将建设资金列入政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资金预算范围内,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步增长,防止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上出现旧帐未还、又欠新帐的情况。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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