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26号
- 【发布日期】2004-04-05
- 【生效日期】2004-04-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确定道外松北和呼兰3区财政体制基数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确定道外松北和呼兰3区财政体制基数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26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道外区、松北区、呼兰区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发〔2004〕3号)的要求,为重新调整确定市、区两级管理体制,理顺分配关系,确保行政区划调整中财政工作平稳过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确定道外、松北和呼兰3区财政体制基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按行政区划调整财政体制收支基数、保既得财力原则。按照新的行政区划设置范围,以2003年为基期年,调整和确定道外、松北和呼兰3区(以下简称3区)财政体制收支基数,保证3区既得财力不变。
(二)平稳过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原则。根据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和3区实际,保持财政体制基本框架不变,为实现行政区划调整中财政工作平稳过渡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按照《预算法》关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规定,根据调整后3区政府承担的职能,合理确定其收支范围,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松北区财政体制
1.财政收入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道外区的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三电街道办事处以及原呼兰县乐业镇和对青山镇的财政收入全部划入松北区,作为松北区的财政收入基数。2004年至2006年3年内,松北区地方级新增税收市不参与分成,全部留给松北区,即除上划中央财政的75%消费税、增值税和6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各项税收均为松北区财政固定收入,其中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除按市政府规定统一提取15%作为社会保障金外,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留给松北区。
2.财政支出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道外区的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以及原呼兰县乐业镇和对青山镇承担的财政支出全部划入松北区,并将原道外区和呼兰县本级承担的上述乡镇(街道)教育、民政等支出划入松北区,作为松北区的财政支出基数。三电街道办事处所有支出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呼兰区财政体制
呼兰县撤县设区后,2004年至2006年3年内,维持现行财政体制框架不变。
1.财政收入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呼兰县财政收入剔除划归松北区的乐业镇和对青山镇财政收入后,作为呼兰区财政收入基数。
2.财政支出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呼兰县财政支出剔除划归松北区的乐业镇、对青山镇财政支出和由原呼兰县本级承担的2镇教育、民政等支出后,作为呼兰区财政支出基数。
(三)道外区财政体制
原太平区和道外区合并设立新道外区后,维持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1.财政收入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太平区和道外区财政收入剔除划入松北区的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三电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后,作为新的道外区财政收入基数。新道外区财政收入入库级次按市对区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2.财政支出基数。以2003年为基数,将原太平区和道外区财政支出剔除划入松北区的松北镇、松浦镇、万宝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财政支出和原道外区本级承担的上述乡镇(街道)教育、民政等支出后,作为新道外区财政支出基数。
(四)3区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
3区财政收入基数和财政支出基数核定后,按照保既得财力的原则,确定市对3区财政体制补助(上解)基数,并对其他相关结算项目作相应调整。
三、相关问题
(一)呼兰县设区后增加的人员工资等各项支出,由呼兰区自行解决。
(二)新道外区运行中财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方式解决。
(三)关于3区财政体制和体制基数划转等具体事宜,由市财政局确定。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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