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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成员补贴标准和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民政局
  • 【发布文号】津民发〔2004〕48号
  • 【发布日期】2004-04-12
  • 【生效日期】2004-04-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成员补贴标准和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居委会成员补贴标准和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04〕48号)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调整现职居委会成员、居委会退养人员生活补贴及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后社区居委会成员任职期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480元),并随着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而提高。有条件的区,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各区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拉开居委会主任与副主任之间的补贴差距。

二、居委会退养人员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是每月241元),并随着"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居委会办公经费由目前的每年5000元,提高至不低于7000元。今后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由各区自行调整。

四、根据我市财政体制和事权划分原则,今后调整居委会成员补贴和居委会办公经费所需经费由各区纳入财政预算,自行解决。对目前财政比较困难的区,市财政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五、此次调整现职居委会成员、居委会退养人员补贴和居委会办公经费标准,从2004年5月份开始执行。希望各区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做好经费测算,确保补贴、经费准时发放到位。

各县调整补贴及经费标准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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