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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施函[2004]29号
  • 【发布日期】2004-04-30
  • 【生效日期】2004-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4]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305号)(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及时将实施行政处罚、不良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送我部。目前各地报送情况很不平衡,部分地区存在报送内容不齐全、数据不准确、报送时间不及时等问题。为贯彻执行好《通知》要求,确保数据报送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报送的领导工作,落实具体的办事处室和信息报送的负责人,要确保所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请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于5月20日前书面告知我司。

二、《通知》中要求上报的勘察、设计部分数据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建办质函[2003]665号)文件要求,由分管勘察设计质量的处室通过勘察设计监督信息系统报送。

三、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数据为零的,也应如实填写报送。

四、自第二季度起(报送日为7月3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应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同时指定信息系统密码钥匙的唯一持有人并明确其职责,以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五、为确保2003年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2003年的上报情况进行校核,若需重新报送的,于5月20日前上报我部,以便我部及时下发文件公告各地质量监督执法统计分析情况。

按地方行政法规进行处罚的数据,可在按建办质函[2003]305号文要求上报的数据及格式外,以各方责任主体为单位单列并加以说明。

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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