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2-22
  • 【生效日期】2010-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代征2009年度欠薪保障金。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0年2月25日―28日

二、补征时间:2010年3月25日―31日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欠薪保障金:400元/每年

请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2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