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2-22
- 【生效日期】2010-0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关于代征欠薪保障金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代征2009年度欠薪保障金。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0年2月25日―28日
二、补征时间:2010年3月25日―31日
三、用人单位应缴纳欠薪保障金:400元/每年
请各用人单位在2010年2月24日前将应缴纳的欠薪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帐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96888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