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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52号




现颁布《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以下简称《对照表(2004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事宜时,应当按《对照表(2004年版)》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注和计算机管理。

二、对未列入《对照表(2004年版)》的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及车辆品牌,在申请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时,进口关系人应向国家指定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提供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商和(或)车辆品牌的中文译名。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并通报各有关单位,作为今后《对照表(2004年版)》的增补。

三、在《对照表(2004年版)》施行前,按《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1年版)》签注的有关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四、《对照表(2004年版)》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4年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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