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4]873号
- 【发布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厅(局)、经贸委(茧丝办):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茧丝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加强对茧丝绸行业的宏观信息引导,稳定蚕茧生产,保护蚕农利益,维持正常的收购秩序,确保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现将2004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
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复苏,丝绸内外销情况好转,加之2003年全国蚕茧减产,秋季以来茧丝市场供求形势发生了明显变化,秋茧收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综合分析今年市场行情、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及其他农作物的比价关系,2004年桑蚕鲜茧收购预测价格(含税)为700元/50公斤(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其中东部传统蚕茧产区和优质蚕茧收购价格相对高一些,中西部地区相对低一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参考上述预测价格,根据当地蚕茧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本地蚕茧收购价格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
二、切实加强蚕茧收购市场与价格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继续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蚕茧收购市场和价格管理,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茧丝绸缎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并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备案,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蚕茧收购业务。各蚕茧收购单位要提前筹措蚕茧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并严格实行仪评,禁止目测手感评茧。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蚕茧收购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抄报商务部(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三、加强信息引导和动态监测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茧丝绸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信息监测网络,及时分析市场形势,加强信息引导,帮助生产者、经营者正确把握市场动态,促进供求平衡,确保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