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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5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塘栖枇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塘栖枇杷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塘栖枇杷原产地域范围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塘栖枇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余政发[2003]2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塘栖枇杷的生产加工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采用白砂(软条白砂)、红砂(平头大红袍、夹脚、大叶杨墩、宝珠)两类等5个品种为规定栽植品种;软条白砂种枇杷的可溶性固性物含量达到15%。平头大红袍种枇杷的胡萝卜素含量大于等于3000μg/100g。夹脚种枇杷的氨基酸含量大于2.6%。大叶杨墩种枇杷汁多,风味甘酸适口。宝珠种枇杷味甘酸少,耐贮存。

植苗及成年树均多施用有机肥;通过在规定时期内疏花,以“大果一二、小果三四”的疏果方法以及套袋技术的运用,达到品佳质优的效果。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塘栖枇杷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塘栖枇杷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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