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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8
  • 【生效日期】2004-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53号




2004年4月30日,中澳双方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澳方同意按照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口中国的龙眼、荔枝。主要要求如下:

一、出口龙眼、荔枝产自中国,不得携带土壤、叶片、枝条、杂草种子及其他植物残体,不得带有澳方关注的23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带枝龙眼的枝条不得超过10至15厘米,直径不得超过3至4毫米。

二、出口果园、加工厂须在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采取严格的病虫害控制措施。

三、出口龙眼、荔枝须在出口前或运输过程中,采取针对实蝇等有害生物的冷处理或蒸热处理,冷处理指标为1℃或以下处理15天、1.39℃或以下处理18天,蒸热处理指标47℃或以上处理15分钟、46℃或以上处理20分钟(上述温度均指果心温度)。

四、出口龙眼、荔枝包装箱需标出果园、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货物来源。包装与储运过程应符合有关检疫卫生要求。

五、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龙眼、荔枝实施严格的出境前检验检疫,并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龙眼、荔枝抵达澳大利亚后,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将实施入境检疫,对不符合要求的货物采取退货、转口、销毁、除害处理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鲜龙眼荔枝果实输往澳大利亚植物检疫程序规范》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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