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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

三、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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