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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认证函[2004]121号
  • 【发布日期】2004-05-26
  • 【生效日期】2004-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

(国认证函[2004]121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有关质量认证机构:

继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发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又公布了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为进一步减轻认证企业负担,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收费,充分利用认监委批准的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认监委委托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认证机构最新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经验和行为记录,向认监委重新推荐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经审查研究,同意授权53家质量认证机构,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见附件。原国认证函[2003]65号自本文件发出之日起废止。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在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时,对于已经获得上述机构在授权业务范围内所颁发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经审核确认,可以免于对有关质量保证能力相同部分的审查,并根据审核工作量减收工厂检查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审查中的其它内容不能免除。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质检部门将对该项活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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