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4〕57号
- 【发布日期】2004-06-02
- 【生效日期】2004-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保监发〔2004〕57号)
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5月13日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统一发票》的重要意义。实施《统一发票》是贯彻2004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保监局务必对《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予以高度重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证《通知》顺利贯彻落实。
二、积极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和实施工作。当地税务部门是实施《统一发票》的主管机关,各保监局应就辖区内实施《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
三、监督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各保监局负责将《通知》下发到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辖区内所有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深刻领会《通知》的内容和意义。
四、加强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统一发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打击各种破坏和阻挠《统一发票》顺利实施的行为,切实保障《统一发票》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保监局应加强调研,认真总结《统一发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并及时向保监会反馈。
联系人:李金辉 联系电话:010-66506198
传真:010-66506199
电子邮件:zhongjiebu@sohu.com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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