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 【生效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通知
(哈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降低公务消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倡导节能降耗,杜绝日常工作中的浪费行为 建立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对需要更新的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水暖器材等,要强制采购有高效、节能、节水等环境标志的产品。各级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从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做起,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白天办公室尽量利用自然光照,养成随手关灯习惯,杜绝“长明灯”现象;尽量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电耗;减少电梯使用频率,提倡步行;不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备;下班前要关闭办公设备、饮水机等电器电源;打电话要长话短说,杜绝电话聊天现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公用洗浴、卫生间的阀门、水龙头等要逐步更换为感应节水型产品,杜绝“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绿地和花草养护要节水浇灌;禁止用清水直接冲洗地面、车辆,不许在办公场所洗涤个人衣物。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实现无纸化办公;严格控制纸质文件、简报等的印刷数量,提倡采用再生纸;提倡双面用纸,注意信封、复印纸、曲别针、大头针等的再利用,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精心维护办公设备,延长使用寿命,节省油墨等耗材;适量使用公用餐巾纸、擦手纸和洗手液等易耗品。今后5年,各部门、各单位人均能耗、水耗等能源性费用支出逐年降低10%。
二、推进公车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控制公车费用严格执行我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再增加一次性车编,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汽车,车辆报废后,车编收回;现有车辆能继续使用的,不得随意变卖更新;对未达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规定标准申请报废车辆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批准,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报废相关手续;已超编配备公务用车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购置新的车辆;不准公车私用,不得将公车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经费定额标准,公务用车消耗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包干使用,原则上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公务用车已报废但不再更新车辆的,市财政部门不核减年度公车经费,可专项用作本部门和本单位公务活动发生的租车费和交通费。赴省外参加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赴省内铁路、公路沿线地市参加公务活动的,提倡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多个部门和单位赴同一地区参加同一公务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统一安排车辆,集体乘车。研究制定我市扩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扩大公车改革试点范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2个区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全市公车改革工作。
三、精简会议活动,严格公务接待管理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加强对会议活动和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必须召开的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按照分类开支、归口审批、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核定会议经费,不得挤占其他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会议费;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全面实行公务接待定点管理办法,接待外地及市属县(市)党政机关来哈出差人员应以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没有宾馆和招待所的,均安排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外地在哈召开的(由我市牵头组织或协助组织召开的)会议一律安排在定点宾馆、饭店召开;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内部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必须到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否则市财政不予报销有关费用。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标准,公务接待费控制在当年公务费预算的2%以内;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费要单独列支,不得串项花钱,不得将招待费转嫁到基层单位或关系单位;“冰雪节”、“哈洽会”、“韩国周”等大型活动,由指定部门统筹安排接待,统一核算经费,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逐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解决;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一支笔”审批和一批客人一结算制度;建立接待费定期公开制度;住宿、就餐、宴请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属于市级接待范围的,原则上一个团组只宴请一次;到距城区较远的地方工作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用工作餐,不得在经营性酒店用餐;禁止借各种名义用公款吃请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除接待外宾、外商、港澳台同胞、本市以外客人以及重大节庆活动外,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禁止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今后5年,各部门、各单位会议经费和接待费实际支出要逐年减少10%。
四、加强因公外出管理,减少差旅费支出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实行出差、出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团组经费开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和市纪检委机关秘书长以上人员及市外侨办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纳入市级地方外事经费管理,并从相应科目列支,其他人员出访经费一律自行解决;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和用汇标准,严格控制出国用汇,不得向所属单位和企业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社团、协会等民间团体组织的党政机关赴境外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市财政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五、加强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准确掌握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资产数量、构成和使用情况,科学合理整合机关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存量资产,对新成立的部门或单位新设内部机构所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应首先从现有存量资源中调剂解决,必要时可打破系统和部门界限统一调配。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规模、占地面积、项目工程造价及装修与办公设备配备标准,规范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县(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严禁未经批准开工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直单位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及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配备标准,通过公开标准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杜绝豪华装修和超标准配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社会化进程,实现彻底脱钩。
六、严格执行财政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除财政拨款外的其它各项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等),一律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严禁截留。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选择部门预算单位和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试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行为、服务行为和商品购置行为均要实行政府采购。
七、加强组织领导,协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要与全市正在开展的营造良好勤俭行政环境活动相结合,原市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调整人员、完善制度,继续负责全市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领导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市直机关工委,具体负责节约型机关建设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从经费使用、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的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有关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肃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违规违纪奢侈浪费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公务消费的法规及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履职尽责、形成合力,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节约工作,从严控制行政费用支出,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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