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发〔2004〕13号
- 【发布日期】2004-06-24
- 【生效日期】2004-06-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发〔2004〕1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地)政府(行署)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编〔2003〕1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要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正局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将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等职责划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撤销市财政局对外挂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职责(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之外)和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制定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有关改革试点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销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三)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市经济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部分职责划转有关部门后,其余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由原市政府工作部门改为市经济委员会管理。
(四)组建市商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及组织实施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入市商务局。撤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撤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挂的商业局牌子。
(五)市外资管理局更名为市经济合作促进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六)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含省垂直管理机构3个;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限额),特设机构1个,归口管理机构1个。
三、组织实施
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调整和变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保证质量。要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和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机构调整按省批准的方案进行,人员编制控制在省编委会核定的总数内,领导职数严格按规定配备。机构改革工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
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图片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04〕7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推进的原则。以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在保证全市政府机构总体格局基本稳定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科学有序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体制和组织保障。
(二)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改革要按照依法行政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交还企业或中介组织,使政府机构设置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
(三)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不突破机构限额,不增加人员编制,不下达硬性精简指标,不出台人员分流优惠政策,一次定编,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原则调整人员,超编人员逐步消化,最大限度减少财政支出。
二、机构调整
(一)组建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合署)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局级,使用行政编制。将原市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市属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及相关处室、人员编制,原国资办承担的全部职能及处室、人员编制,市委组织部负责的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等职能,原体改办承担的研究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国有资产行政划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能及处室、人员编制,划入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与改组后的经济委员会合署,党组织的设立由市委另行规定。同时,撤销市国资办牌子。
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综合指导、监管和协调,各系统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市政府国资委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既是委托代理关系,又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同时也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和产权代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拥有投资决策权、收益支配权和资产处置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作为被授权方,应按照授权的具体规定,履行相应的权责。
市政府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以外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类)的监管职责。
市统计局负责市政府国资委统计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汇总,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二)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市经济委员会(与市政府国资委合署)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原经贸委划出职能后的全部职责。
撤销原市经贸委所属汽车、医药、食品、机械冶金、纺织服装、轻工化工建材和电子信息7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将其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经委,由综合设立的行业管理处室承担,并由其负责行业协会的培育和发展。将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按副局级机构管理。
市中小企业局由原市经贸委归口管理,改由市经委归口管理,不再列为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规格不变。
(三)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为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体改办承担的职能及处室、人员编制(除划入市政府国资委部分外)划入市发改委;将原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归市商务局。同时,撤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体改办牌子。将在原市体改办挂牌的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改挂在市发改委,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并划入。
市发改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审定和指导工作;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审定和指导工作。
(四)在市商业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基础上组建市商务局
撤销市商业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合并组建市商务局,为主管全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经贸委承担的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组织协调落实国家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及组织实施职责;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入市商务局。将挂在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的口岸办公室牌子,改挂在市商务局。撤销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其行政职能交市商务局承担。
(五)将市外资管理局更名为市经济合作促进局
市经济合作促进局(以下简称市经合促进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和世贸组织规则,逐步弱化外资及外资企业管理职能,在继续强化服务职能基础上,突出加强国内外合作、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职能。
市经合促进局机构编制在原市外资管理局机构编制内调整。
(六)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更名后,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不变,同时将市卫生局承担的保健品初审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相应职责
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增加以下职责:1、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2、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市人口计生委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不作调整。
经上述调整,市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与政府国资委合署)、建设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公安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城市规划局、房产住宅局、城市管理局(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畜牧局、粮食局、文化局(新闻出版局与其合署,挂版权局牌子)、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商务局(挂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环境保护局、旅游局、经济合作促进局、信息产业局、体育局、物价局、统计局、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研究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特设机构1个: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经济委员会合署);另设归口管理机构1个:中小企业管理局,归口市经委管理。
三、“三定”工作
(一)“三定”范围
纳入此次机构改革“三定”范围的有市政府国资委、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和市经合促进局。此外,因职能、机构调整涉及的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也将作相应调整。
(二)“三定”内容
1、定职能。按照中办发〔2003〕15号和黑编〔2003〕129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职责权限,努力解决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和推诿扯皮问题。市政府各部门的基本职责要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基本职责相对应,尽量避免职责上下错位。在“三定”规定中,要将转变职能具体化。
2、定机构。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要根据职能的整合重新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原有处室的职能全部划转到有关部门的,处室随职能整建制划转,部分职能划转的,相关人员随职能划转;分工过细、工作量不大或职能相近、职能重复的机构要合并设置;内部机构原则上应与国务院或省相关部门内设机构对应设置,数额原则上要少于对应部门内设机构数;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
3、定编制。凡纳入此次机构改革范围的部门都要重新核定编制。在不超出现已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根据各部门职能调整变化幅度,相应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部门重新核定的编制包括并入、划入的人员编制)。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根据精简原则核定。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规定核定。重新核定编制后,个别部门的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具体事宜由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此次机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调整按照省批准的方案进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规定配备。
机构改革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做好“三定”工作,保证职能、机构调整尽快到位。要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职能,防止职能交叉和管理脱节。无论是新设机构还是原有机构,都要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和权限的调整,涉及人员变动和岗位调整,直接关系到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尤其是涉及调整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机构改革工作于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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