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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7号
  • 【发布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监督管理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4〕17号)




为加强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以下简称检查井)的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保障检查井完好,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建成区内检查井的产权单位和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

二、本通告所称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存在凹陷凸起、井座松动、井盖与井座不配套、井盖丢失破损、材质不合格及周边路面损坏等问题的检查井,立即设置围档和警示标志,予以补装、维修或者更换,并对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编号建档,实行微机网络管理。

四、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完善检查井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检查井的日常巡查频率、抢修时限和标准等,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并对巡视、维修、养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五、检查井井盖和井壁必须有标明管护责任单位的标识。未按照规定标明标识的井盖和井壁,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更换。

六、检查井由下列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现检查井存在问题,应当立即督促管护责任单位及时维修:

(一)市政道路上和绿地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

(二)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交通局负责监管;

(三)沟河沿岸堤顶未建成公园的,其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水务局负责监管,已建成公园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

(四)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监管;
(五)社会单位自管家属区或者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

(六)单位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由单位自行监管;

(七)建设中的各类检查井由市建设委员会、松北区政府、呼兰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区域分工负责监管。

七、社会单位因经营亏损无力管护的各类检查井(含无管护责任单位的各类检查井),由市建设委员会指定的单位进行管护,对已确定无管护责任单位的报废检查井,由市建设委员会指定的单位进行回填处理,并按照标准恢复路面。

八、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检查井专项交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或不接收检查井。凡是因建管交接检查井不及时,出现人身伤亡事故的,没交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交接的由管护责任单位负责。

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破损井盖或者检查井设施。

十、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现各类检查井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和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十一、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员未履行检查井的巡视、维修和养护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告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人员七条禁令》的规定,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对破坏、偷盗检查井设施或者擅自收购破损井盖或者检查井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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