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7〕44号
- 【发布日期】2007-10-31
- 【生效日期】2007-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综〔2007〕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2007年9月2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对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而且是监管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有效制度。它强化了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提供了重要保证。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对于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加强行政能力建设,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完善行政干部监管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的意识,激励行政干部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办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学习并用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二、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
要全面准确把握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目的、意义、任务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要学懂弄通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明确问责重点,增强遵守《办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发动,把学习《办法》与政务公开相结合,与行政能力建设相结合,与廉政教育相结合,把检查整改工作贯穿于《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营造落实《办法》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学习,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不力、行政效能低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和缺乏责任意识等问题,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严格规范、约束领导干部行政行为,全面提高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强领导,切实把《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学习贯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行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学习工作,并结合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学习贯彻的具体方案,把学习贯彻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座谈讨论,对照《办法》查找本单位和干部职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对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职责尽可能地做出完备、细致的规定,明确界定出责任主体,达到权责统一。要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应的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体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学习贯彻《办法》的积极性,把行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贯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办法》的督促检查,防止走形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11月15日前报市监察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