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04-06-29
- 【生效日期】200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4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24号
关于对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和建议,决定保留原新闻纸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4年第30号公告,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6月 30 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征税范围及适用税率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加拿大、韩国或美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新闻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海关按照其他加拿大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加拿大、韩国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证据也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新闻纸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经海关审核确定应归入税则号列48010000 项下的新闻纸,如进口经营单位认为其进口的货物不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确定该货物是否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海关总署将根据商务部的决定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30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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