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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75号
  • 【发布日期】2004-07-22
  • 【生效日期】2004-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2004〕7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事关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要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防止和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及违规拆迁、盲目拆迁的行为,确保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组织落实好《通知》的各项要求,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程序和条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凡城镇房屋拆迁面积超过年度计划的市县,一律不得再发放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列入拆迁的项目,包括市政和公用设施项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各级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不得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三、加强对拆迁单位管理和人员培训,规范拆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用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进行拆迁;要认真组织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守法观念和业务素质,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行为的发生;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因拆迁纠纷导致恶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科学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建设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执行。对在贯彻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意见和配套措施。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对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在拆迁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房屋全部的补偿金额。拆迁人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拆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拆迁人用于异地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责任,并根据拆迁规模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加大对房屋拆迁工作管理力度,加强对拆迁项目的跟踪管理;要对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进行排查,及时了解情况,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避免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厅要会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情况于今年9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赴各地进行监督检查,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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