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5〕39号
- 【发布日期】2005-06-27
- 【生效日期】2005-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5〕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党执政的阶级基础,是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认真贯彻实施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改革和发展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突出,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发挥工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大力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特别是突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切实引导、保护和调动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大工会法贯彻落实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要与工会建立贯彻实施工会法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会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办法措施,推动工会法的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执行工会法配套政策的力度,为工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与工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对违反工会法、侵犯工会组织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纠正和查处。
三、完善工会民主参与机制,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要有工会组织代表参加。要加强与工会的信息沟通交流,对来自工会的重要情况和信息,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级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安监、经委等部门要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研究分析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特别要在非公有制企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在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努力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把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对拒不组建工会、企业改制中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合并归属其他部门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要积极支持工会推进厂务、校务、院务、所务公开工作,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与工会联合制定和完善有关激励政策,提高职工素质。要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法律援助机构,发展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输出、职工互助保障事业。要切实解决好工会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有关规定落实好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帮助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可对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列入预算的全部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工会经费拨缴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范围。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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