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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04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山西老陈醋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范围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老陈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申请函》(并政函[2003]42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即: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主要原料:

1.高粱:符合GB8231的规定,淀粉含量达60%以上。

2.大曲:使用大麦、豌豆为原料,在保护范围内的自然条件下制曲。

3.水:生产用水为太原盆地的地下水,符合GB5749的规定,总硬度为7至8度。

(二)加工工艺:使用大曲作糖化发酵剂,采用“蒸、酵、熏、淋、陈”的工艺,运用“延长酒精发酵、醋化高温引火、熏淋醋醅、贮陈老熟”的技术,陈酿时间不少于10个月。

(三)质量特色:

1.感官指标。色泽呈棕红色至红褐色,香气纯正柔和、陈香浓郁;食而绵酸,口感醇厚,酸甜适口,微鲜,较浓稠,澄清,无非发酵性物质的沉淀物。

2.理化指标:总酸(以乙酸计、g/100ml)≥4.50,不挥发酸(以乳酸计g/100ml)≥0.70,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ml)≥0.80,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100ml)≥1.80,可溶性无盐固形物(g/100ml)≥6.00。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山西老陈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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