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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05号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黄山贡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黄山贡菊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黄山贡菊原产地域范围以安徽省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列为黄山贡菊原产地域的请示》(歙政[2003] 109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安徽省歙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菊科植物贡菊[Dendranthema morifolium(Ramat.) Tzvel.“Gongju”]。

(二)栽培:

1.环境条件:保护范围内海拔200~600米的低山坡地;

2.品种繁育:利用贡菊越冬宿根无性繁殖;

3.管理技术:打顶摘心;

4.采收时间:10月底至11月底,当顶部舌状花开放70%以上采摘。

(三)加工工艺:采用烘制技术干燥。

(四)质量特色:外型呈扁球形或不规则球形,直径1.5至2.5厘米。舌状花斜升,管状花少,色白、蒂绿、质柔软、气味芳香,均匀不散朵。

三、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黄山贡菊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黄山贡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黄山贡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黄山贡菊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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