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厅函〔2004〕155号
- 【发布日期】2004-08-11
- 【生效日期】2004-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4〕155号)
宁夏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保监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效后,任职主持工作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决定》第一条中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
二、《决定》生效后,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已通过相应任职资格审查的,任职总经理时,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任职总经理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决定》放宽了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决定》生效前取得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决定》生效后主持工作的,无需再次按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主持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职务调整的情况。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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