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37号
- 【发布日期】2004-08-30
- 【生效日期】2004-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的通告
(穗府[2004]37号)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饮食经营,必须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二、持有合法证照的经营者,必须守法经营,严禁出售有碍人体健康的食品、饮料等。
三、清理整治无照饮食经营行动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各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对占道经营、流动无照饮食店档依法查处取缔。
(四)卫生、环保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饮食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许可审批(批准) 的违法经营,依法进行查处。
(五)公安部门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清理整治无照饮食店档,实行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一)具备条件的无照经营者,必须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证照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相关证照或不予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饮食经营者必须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暂时停止饮食经营活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仍从事饮食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许可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三)被有关部门处理后仍从事无照饮食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出租屋主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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