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2004]158号
- 【发布日期】2004-09-06
- 【生效日期】2004-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 《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
《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建市[2004]15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8月23日)
清理拖欠工程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作出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纪委把检查清理拖欠工程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明确要求:“抓紧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清理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资金渠道制定清欠方案,限期完成;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督促,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重点部署了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的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天,国务院再次召开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部署下一步清欠工作,重点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带动社会其他项目的清欠工作,确保三年清欠目标的实现。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好,代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方政府作出了承诺。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欠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清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使三年清欠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完成了预定任务。今年春节前,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集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打了一场攻坚战。春节以后,各地乘势前进,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到8月初,全国已偿还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83亿元,占拖欠总额的87.2%。其中,偿还2003年当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60亿元,占98.4%,完成了预期目标。这项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清理拖欠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由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建立了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部际工作协商会议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清欠工作周报、通报和检查督办等制度。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清欠领导小组,建立了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清理拖欠的工作对象进一步明确。建设部会同国家统计局提出了拖欠的认定标准,各地组织企业按项目调查核实,目前拖欠工程款的底数已基本摸清,并且明确把已竣工项目拖欠作为清欠工作的主要对象。据初步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建设项目累计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3600多亿元。其中,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1760亿元,涉及12.4万个项目,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640多亿元,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470多亿元。
――清理拖欠工程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地区、各部门抓紧组织落实,推动了房地产开发、政府投资等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据建设部汇总,今年l-6月,全国共清理拖欠工程款668.92亿元,相当于2003年底已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38%。西藏、安徽、山东、贵州、四川、湖南、河北、云南等8省(区)清欠的比率超过了50%。
――防范拖欠的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各地在清理偿还已有拖欠的同时,对在建工程采取了一些防范拖欠的措施。包括严格项目批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监控、规范使用农民工和工资支付方式、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等,为建立健全清理拖欠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基础。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数额较大,成因复杂。当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清欠工作的任务相当艰巨。具体表现是:
――清理拖欠工程款总体进展不快。全国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还有约1100亿元没有偿还,占拖欠总额的62%。有的拖欠款还是10年以前形成的。各地清欠工作很不平衡,有的地方进展缓慢。据初步汇总,海南、甘肃、广东、新疆、山西、辽宁、陕西等7省(区)清欠的比率不到20%。
――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突出。在全国已竣工项目拖欠总额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约占37%。其中,西部地区政府项目拖欠所占比率为49%,中部地区为40%,东部地区为30%。政府项目拖欠较多的是市政工程、政府用房、交通工程、教育工程。拖欠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资金有缺口,二是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三是工程建设超概算。目前,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已清欠的比率只有35%。
――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仍然严重。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占竣工项目拖欠总额的27%,已清欠的比率只有一半。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沿海一些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较多。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不规范,通过拖欠转移风险。还有一些房地产公司自有资金不足,依靠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形成拖欠,甚至造成清欠没有着落。
――工程结算难、拖欠认定难、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尚未解决。一些项目竣工使用后,仍然没有办理工程结算。一些项目业主与施工企业出现纠纷,导致拖欠难以认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拖欠,也存在着时间长、费用高、执行难的问题。
――新的拖欠不容忽视。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有些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仍在上马。在宏观调控过程中,由于清理投资项目,控制贷款规模,有的在建项目缺乏后续资金。尤其是一些违规的停建、缓建项目需要处理善后,会使拖欠工程款有所增加。今后,随着土地、金融、税费、法治等各方面管理的加强,过去一些地方用来筹资的资金渠道会减少,可能会使拖欠进一步增加。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清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决清理拖欠工程款问题,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政府对社会、对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清欠工作抓紧抓好。
二、着力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今年是落实三年清欠任务的第一年。在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要把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放到突出位置。从目前情况看,政府项目拖欠比重高,影响大,能否实现三年清欠目标,解决政府项目拖欠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而且,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政府项目的拖欠必须由政府出面才能解决。只有政府带头清欠,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项目的拖欠。做好政府项目清欠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积极举措;是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的重要工程。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政府项目清欠工作的目标是: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款,要在2005年年底以前基本还清。
(一)明确政府项目清欠工作的原则。要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类解决所拖欠的工程款。因中央政府投资不到位形成的项目拖欠,由中央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国务院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以及三峡、南水北调等部门直接管理项目的拖欠,由这些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清理。地方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
(二)率先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问题。解决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中央机关要带头。要查清情况,明确责任,总结经验,按资金来源渠道处理,保证在今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问题。从现在起到年底,只有4个多月时间了。中央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抓紧工作,切实带好这个头。对中央本级预算拨款的已竣工项目,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审核提出处理办法。刚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的负责同志都表示,有决心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完成清欠任务,其他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打好这一仗。
(三)抓紧解决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当地清欠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对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可以分类进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的拖欠,全部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今明两年内解决。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偿还拖欠工程款。在此期间,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挤出钱来还清欠账。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尽快落实。
(四)采取措施促进政府项目清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提出今明两年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清欠的时间、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等,于今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从今年下半年起,每季度末各地将清欠工作的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国务院,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如控制新建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项目、暂停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安排等。对中央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不能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清欠进度。
(五)加强对政府项目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定期进行检查。健全清欠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表彰和鼓励清欠工作进展快的地方和单位,通报和推动清欠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单位。健全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件的检查督办制度。发挥新闻媒体对清欠工作的监督作用。
(六)做好政府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落实清欠资金。要健全和完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及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必要的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清欠工作。
三、全面推进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抓紧制订总的工作方案,采取集中协调、部门负责、重点督办等有效方式,继续抓好清理偿还农民工工资工作,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同时,要标本兼治,协调推进,加快建立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到老账要还,新账不欠。
(一)继续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到明年春节前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努力做到今年的农民工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劳动执法。对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拖欠问题,依法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落实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所负的责任,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大力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或劳务服务中心。三是规范工资支付制度。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实行按月与按工程进度相结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制度,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个别无理取闹的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制止。
(二)认真解决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属于企业投资项目形成的拖欠,由企业负责清理,政府要创造清欠环境,加强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房地产等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机制,对房地产开发等企业的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管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二是要用市场、法律等办法解决拖欠问题。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研究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有恶意拖欠行为的项目法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作为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依据。三是要抓紧解决拖欠认定难的问题。明确规定拖欠认定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与施工企业协商,落实还款计划,履行支付协议。
(三)建立健全防范拖欠的长效机制。要加快探索清理拖欠的治本之策。一是建立防止新建项目产生拖欠的机制。按照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控制新开工项目。企业要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自我约束机制。银行要提高自主审贷能力,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社会投资项目资金情况进行审核。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严格履行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防止在建项目产生拖欠。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办法,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督促各类投资主体及时足额地拨付建设资金。抓紧清理投资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解决好停建、缓建项目拖欠的资金问题。三是健全财经和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建设工程结算和支付管理制度。加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力度。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和工程保险制度。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四是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完善投资和建筑市场体系,加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今年以来新发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五是加强法制建设。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有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研究修订、完善和衔接《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解决拖欠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引导施工企业和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努力完成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各项任务,促进建筑业和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