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4-09-10
- 【生效日期】2004-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3号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3号
2002年3月23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开始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4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后,冷轧板卷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04年5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22号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经过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复审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裁定,目前国际市场情况及中国大陆供求关系发生实质变化,中国大陆冷轧板卷资源出现阶段性短缺局面。在目前市场条件下没有必要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中止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9月10 日起,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
自2004年9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冷轧板卷中止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到中国大陆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72091800(注:海关2004年的进口税则号为72091810、7209189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中止进口认证。
三、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在中止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如冷轧板卷市场情况及供求关系再度发生实质变化,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对恢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进行重新审议。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复审裁定及中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反倾销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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