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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对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市[2004]161号
  • 【发布日期】2004-09-10
  • 【生效日期】2004-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对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设部关于对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市[2004]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查,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02年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过程中,私刻公章,伪造、夸大工程业绩,虚报有职称人数、净资产、工程结算收入和企业自有机械设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现对宜兴市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秩序。为严肃《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杜绝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特要求如下: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督促建筑业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禁止弄虚作假。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资质审查的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企业在申报资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批准其申请,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且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三、加快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于在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使缺乏诚信的企业付出代价。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纵容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更不能参与企业弄虚作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以上行为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公众有关资质问题的举报。接到举报后,对有具体内容的应当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和处理。

六、今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资质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对已批准资质的企业也要随机抽取一批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视为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单位、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同时,对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批评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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