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吉林省
- 【发布文号】吉政办明电〔2004〕134号
- 【发布日期】2004-09-21
- 【生效日期】2004-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4〕1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撤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乡镇撤并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对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农村工作的新情况,根据省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意见和《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优化乡镇行政区划布局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从适应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出发,本着“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促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进一步压缩乡镇数量,适度扩大乡镇规模,使我省乡镇设置逐步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规模适度、有利发展的格局。通过撤并乡镇,加快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精减机构和人员,完善党政管理职能,实现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和推进小城镇建设的目标。
三、撤并乡镇的标准和模式
(一)根据我省东、中、西部的不同特点,按面积和人口划分的参照标准为:1.东部市县(包括延边州,白山市,吉林市的蛟河市、桦甸市,通化市的通化县、集安市)所辖乡镇平均幅员面积要在400平方公里左右,乡镇平均人口达到1.5万人左右。
2.中部市县(包括长春市,辽源市,吉林市的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四平市的梨树县、伊通县、公主岭市,通化市的柳河县、辉南县、梅河口市,松原市的宁江区、扶余县、前郭县)所辖乡镇平均幅员面积要在200平方公里左右,乡镇平均人口原则上不低于3万人,70万人以上的县(市)所辖乡镇平均人口可以更多些。
3.西部市县(包括白城市,松原市的乾安县、长岭县,四平市的双辽市)所辖乡镇平均幅员面积要在300平方公里左右,乡镇平均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5万人。
(二)乡镇政府同驻一地的,原则上要予以合并。
(三)历史上曾为同一乡镇(不包括同属一个县辖区类型),后又分设的,可予以合并。
(四)少数民族乡镇与其他乡镇进行合并的,需征得省民委同意,合并后仍可享受少数民族乡镇待遇。(五)在同等条件下,可先考虑撤并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乡镇。(六)乡镇合并原则上要采取整建制合并的模式,对确需将拟撤销的乡镇所辖的村分别划归其他乡镇管辖的,在处理好债权债务的基础上,也可采用就地就近分别划归其他乡镇的模式。(七)地处城市周围、非农业人口较多的乡镇,也可并入或改为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八)为解决大中城市规模问题,在此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经征得所辖县(市)同意,可将与城市邻近的乡镇划入城市市区管辖。
四、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间安排
2004年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县(市、区)抓紧调研论证、制定撤并乡镇工作方案,报送所在市州政府,经市州政府研究同意后,于10月中旬至10月底,以市州为单位,将所属各县(市、区)撤并乡镇工作方案报省民政厅审核。具体审核时间安排如下:10月10日至15日,审核辽源市、延边州、白山市方案;10月16日至21日,审核通化市、白城市、松原市方案;10月22日至27日,审核四平市、吉林市、长春市方案。省民政厅对各地撤并乡镇工作方案经调研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于2005年上半年完成具体调整撤并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拟定方案,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整体联动。在乡镇区划调整过程中,要注意了解掌握干部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各地要参照标准,认真研究,科学布局,通过撤并乡镇,使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设置达到科学、合理、有利发展的目的。(三)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乡镇行政区划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国发〔1985〕8号)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也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四)要严肃纪律,杜绝不正之风。要严肃人事纪律,不准突击提职提干;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突击分钱分物,加强对国家和集体财产的管理;要严肃政治纪律,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社会稳定,保证撤并乡镇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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