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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3
  • 【生效日期】2004-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对广昌白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广昌白莲原产地域范围以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抚府函[2003] 87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江西省广昌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选择。

白花莲、百叶莲及能体现广昌白莲传统特色的系列选育品种。

(二)种苗繁育。

选择健壮无性繁殖藕种作种。

(三)栽培管理。

选择通风透光、水源条件好的莲田,于清明前后移栽,亩种150至250株,施足基肥,合理追肥。

(四)采摘加工储存。

于7月初至9月中下旬莲子八至九成熟采摘。并及时脱粒、去壳、烘干。严禁使用硫磺等有害化学品。储存应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中。

(五)品质特性。

具有香、甘、烂、绵的独特风味特色。蛋白质≥18%,淀粉≥45%,含水量≤11%。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 广昌白莲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原产地域产品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 广昌白莲“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 广昌白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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