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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0-13
  • 【生效日期】2004-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昭通天麻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昭通天麻原产地域范围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函》(昭政函[2004]12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云南省昭通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乌天麻、黄天麻。

(二)种植范围。

海拨1400米至2800米之间的适宜种植区域

(三)栽培技术。

1.菌材:壳斗科、桦木科、蔷薇科树木。

2.菌种:昭通本地产的优质蜜环菌。

3.种植:分有性繁殖和无性繁殖两种方法,均采用林下规范化种植。

4.生长周期:种植二年(含两年)以上的成熟箭麻(冬天麻)。

5.采收时间:每年冬至前后。

(四)加工。

天麻采挖后,分级洗净,用流通蒸汽蒸至透心,并在60℃至80℃干燥。

(五)品质特色。

外观形态以宽卵形、卵形为主,少数呈椭圆形、长椭圆形;稍弯曲,略扁。质坚硬,不易折断。按干燥块茎大小分为四级,即: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干燥品含天麻素(C13H18O7)≥0.4%,水份小于13%。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昭通天麻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昭通天麻“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昭通天麻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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