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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5]20号
  • 【发布日期】2005-11-09
  • 【生效日期】2005-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5]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 接收对象和时间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至2006年元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军队大军区级单位士官管理办公室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6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各地接收安置具体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要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我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要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困难,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宣传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鼓励他们自力更生,自主创业,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待分配期间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结合社区综合管理,广泛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后的实际困难。各警备区、军分区和人武部要配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好退役士兵的政治思想工作。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公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军队各单位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加强退役士兵的交通运输安全教育,严禁携带、托运危险品及管制刀具,并抓好运送途中的组织管理,确保安全。省军区与当地民政、交通、卫生、公安部门和车站、港口及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共同组成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统一组织安排新老兵中转换乘运输、食宿接待和医疗保障工作。要在退役士兵中转量较大的地区派驻临时性工作组,加强对退役士兵中转换乘的组织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于11月20日前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准备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运送任务圆满完成。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中央和省属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士兵、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当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凡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并确保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兑现。对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以及实际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予补助。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力争达到80%以上。

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财政要把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在省级再就业资金对下补助中统筹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帮助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认真做好《优待安置证》的审核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进行优待和安置。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优待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居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居民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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