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1197号
- 【发布日期】2004-10-29
- 【生效日期】2004-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
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附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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