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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 【发布日期】2004-11-01
  • 【生效日期】2004-1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关于变更蚕丝类商品管理的公告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领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领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50040000 非供零售用丝纱线(绢纺纱线除外)
5005001010 非供零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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