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31号
  • 【发布日期】2006-09-15
  • 【生效日期】2006-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穗府办[2006]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国法[2006]12号)及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2006]3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以下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关文件: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业委员会等四个单位关于个体工商业、集市贸易发展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穗府办[1988]1号)。

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书报个体户摆卖秩序和经营管理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20号)。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私营企业利用外资问题的复函》(穗府办函[1988]267号)。

四、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关于广州市私营企业协会擅自召开新闻记者座谈会的情况通报》(穗府办[1996]10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