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科[2004]92号
- 【发布日期】2004-11-03
- 【生效日期】2004-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建办科[2004]9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加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扩大专委会的代表性,充分发挥专委会在我部科学、民主决策中的有效作用,经研究,决定根据需要增设新的专委会并扩大原有专委会的规模。现将组织开展推荐专委会专家人选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新的专委会
新增设的专委会包括: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建设部房地产估价与房地产经纪专家委员会、建设部村镇建设专家委员会;原有的建设部建筑节能专家委员会增设“新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每个新增设的专委会规模控制在40-50人。
二、扩大原有的专委会规模
原有的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城乡规划、住宅建设与产业现代化技术、信息化、城镇化、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新型建材制品应用技术等12个专委会和16个专家组(或专业委员会),在原来的规模基础上,各新增人数20-30人。
三、推荐专家数量要求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每个原有和新增设的专委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一般推荐1名专家。各有关行业学(协)会为与本学(协)会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委会(专业委员会或专家组)推荐1名专家。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认真组织本地、本行业的专家申请,并做好审查推荐工作。申请书(附件一,可从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上下载)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送到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人:高雪峰,电话:010-68393823、68393282,电子信箱:gaoxuefeng77@163.com)。
在职行政人员一般不应作为推荐专家人选。申报过程中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业务要求问题,请与我部有关的主管业务司联系(联系人见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