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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质检办质[2004]405号
  • 【发布日期】2004-11-15
  • 【生效日期】2004-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质[2004]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质量专业队伍建设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宣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等各环节的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广大企业、质检系统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符合条件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努力提高质量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一)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积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要鼓励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自觉参加全国统一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其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具备全国统一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要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毕业生质量意识和质量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质量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和考点确定工作。2005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4年12月份开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三、及时做好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的统一征订工作。请各地于2005年1月20日前将征订数量报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四、加强考前培训的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由具有质量专业资格教师证书的人员进行培训。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考生参加培训。严禁向考生搭售其他书籍。

五、2005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6月1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至12: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至5:00

初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考试科目: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地区质量专业人员的考试报名、考试结果、注册登记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2005年12月前将书面总结报总局人事司和质量管理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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