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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九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文市函〔2004〕2254号
  • 【发布日期】2004-11-17
  • 【生效日期】2004-1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文化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九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举办第九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的批复

(文市函〔2004〕2254号)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粤文外请[2004]14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文化局于2004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在广州锦汉展览中心举办第九届广州国际艺术博览会。展览会邀请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朝鲜、韩国、澳大利亚、日本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艺术机构参加。活动所需经费由广州市文化局负责。

请你厅负责对展品内容进行审核,展品不得含有“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内容,同时要做好展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展览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将总结报告书面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

此复。



二○○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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