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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18
  • 【生效日期】2004-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74号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澳大利亚经香港出口到我国的一批13个集装箱,254.99吨废五金进行检验时,发现有夹带易爆性废物进境的问题。该批货物2个集装箱的废五金中夹带了完整的各类子弹共517枚,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16487.10-1996)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进口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ENCORE SERVICES LIMITED公司供货的废五金,暂停受理相关的报检申请。

二、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三、取消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注册号344040535)资格。

四、对公告发布之日前装运(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的上述公司的废五金,各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到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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