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01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以下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
(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5 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