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粤安办〔2010〕22号
- 【发布日期】2010-02-24
- 【生效日期】2010-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我省近期两起工程起重设备事故的通报
关于我省近期两起工程起重设备事故的通报
(粤安办〔2010〕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继东莞市东城区“12.4”塔吊坠落事故之后,我省深圳市又连续发生两起工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2009年12月28日下午16:20时许,深圳市宝安区永福街道凤凰花苑工地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2010年2月20日下午13:45时许,深圳市光明新区风新路口高铁工地发生一起起重设备侧翻事故,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排查期间,共造成8人死亡、8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工程施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脆弱、现场管理混乱、尤其是工程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今年我省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增加,每天将有过万台规格不同的工程起重设备在作业,落实好安全管理措施尤为重要。佟星副省长专门针对工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作过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务必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佟星副省长批示精神,遏制工程起重设备事故多发的势头,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这两起事故通报全省,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加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商资质的审核。各施工企业加强起重设备的租赁、装卸、维护保养管理,加强起重设备使用过程管理,加强特种岗位、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的管理,保证作业人员人人有证,人证相符。
二、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严格把好工程起重设备进入工地、安全使用、定期维修检查以及操作人员资质管理等各个关口,确保投入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认真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查处工作,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及时将典型事故案例的处理情况在媒体上公布,使典型事故起到充分的警示作用,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吸取教训,深化起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工作的统一部署及《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11号)要求,将工程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作为隐患排查的重点之一,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好整改。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做好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见成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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