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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暂停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的通告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4]58号
  • 【发布日期】2004-11-29
  • 【生效日期】2004-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暂停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暂停经营利用果子狸等高危野生动物的通告

(穗府[2004]58号)




广东省防治SARS科技攻关领导小组专家研究成果表明:果子狸是人类SARS病毒的重要动物宿主之一,具有传播SARS病毒的能力。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曾于今年一月印发《关于灭杀果子狸防范非典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1号),为切断SARS等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再次出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暂停引进、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

二、工商、林业、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酒楼、食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就地封存,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防止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流入我市,一经发现,立即封存并及时通知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社会各界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树立文明饮食习惯。

五、违反本通告,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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