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88号
- 【发布日期】2004-12-04
- 【生效日期】2004-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明传[2004]35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明传[2004]35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88号)
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政办明传[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县(市)政府、市燃气化工总公司要立即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带队,有关部门参加,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无证、非法生产的要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和惩治非法开采矿井。各煤矿生产企业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以瓦斯、自然发火、一氧化碳、透水、运输提升、火工品管理等为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二、各有关县(市)政府、市燃气化工总公司要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哈政综[2003]75号),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三、各有关县(市)政府、市燃气化工总公司和各煤矿生产企业,要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进一步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严格执行省8委厅局“100"条及其补充规定,狠抓15个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等防治措施的落实;要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力争在年末前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四、各有关县(市)政府、市燃气化工总公司和各煤矿生产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充实矿山救援队伍,提高安全装备水平,搞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增强煤矿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4]3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接连发生了郑州煤电集团大平矿、河南平顶山鲁山县煤矿和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等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尽管我省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稳定好转,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近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署、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立即亲自带领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要深人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要组织力量检查到每一个矿井、矿点,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立即停产整顿,对无证、非法生产的要依法取缔,严厉打击和惩治非法开采的矿主。各地市要将煤矿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向省做出承诺和保证,经主要领导签署后报省政府。
二、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将负主要领导责任(1人)和分管领导责任(1人)的人员名单报省政府备存。今后在辖区内发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将按责任制规定(另发)追究该二人的责任。请各地将上报材料和人员名单于12月l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二处(联系人:惠民,联系电话:0451―82627505,传真:0451―8262737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