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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4]32号
  • 【发布日期】2004-12-31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

(劳社部发[2004]32号)




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资格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制定本规则。

二、劳动保障部按以下步骤公开选聘评审专家:

(一) 邀请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评审专家,鼓励个人自愿报名;

(二) 审核推荐或报名专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声誉;

(三) 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择优原则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并在劳动保障部网站上公示。

三、评审专家专业范围包括社会保障、法律、金融、财务会计、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

四、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二)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领域享有较高声誉;

(四) 未从事与评审事项有利益关系的工作;

(五) 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

(六) 劳动保障部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五、专家库专家人数48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推荐产生43人,其中:劳动保障部3人,财政部2人,全国总工会2人,中国银监会2人,中国证监会2人,中国保监会2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5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5人,中国银行业协会5人,中国证券业协会5人,中国保险业协会5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保障专家5人。个人自愿报名5人。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专家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劳动保障部提出更换建议。

六、劳动保障部对评审专家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聘书。

七、评审专家接受聘任后,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劳动保障部和有关机构的监督。

八、劳动保障部根据评审需要,选择不同专业的专家,分类建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评审委,每期每类参加评审委的专家不得少于9人。劳动保障部选择专家及建立评审委时,应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督。

评审委应当要求评审专家集中审阅申请人申请材料。

九、评审委从每期评审专家中推选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事项,召集并主持评审会议。

十、评审采取投票制。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会议,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十一、评审委完成评审当日,应当将会议记录、专家评审意见及工作底稿交劳动保障部留存。

十二、劳动保障部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可要求评审专家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十三、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勤勉尽责、客观公正;

(二) 严格保密评审结果;

(三) 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四) 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

(五) 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机构谋取利益;

(六) 不得接受申请人或有关人员的馈赠;

(七) 不得就评审事项与利益关系单位或人员接触;

(八) 不得诱导其他评审专家表决。

十四、评审专家应当向劳动保障部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五、评审专家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 评审专家或亲属为申请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为申请人独立董事或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六、前款所称亲属是指评审专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评审专家配偶的父母、评审专家子女的配偶、评审专家兄弟姐妹的配偶。

十七、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 严重渎职、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的;

(二) 未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客观公正评审的;

(三) 2次以上无故不参加评审委会议的;

(四)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十八、解聘评审专家后,劳动保障部应当及时选聘新的评审专家。

十九、劳动保障部建立专家评审工作监督机制,接受举报并对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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