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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1-05
  • 【生效日期】2005-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我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水平与整体素质,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十五”计划》要求,决定对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及完成情况等。

2、总结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经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估原则

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与《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南》(附件2)的要求进行评估。

三、评估对象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主要评估对象,抽查部分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

四、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为自评、复评、认定三个阶段:

1、自评阶段(2005年3月至7月):评估对象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报送卫生部科教司。

2、复评阶段(2005年8月至10月):卫生部科教司组织专家实地抽查,对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3、 认定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根据自评与复核结果,对各地“十五”期间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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